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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教督通〔2013〕41号
关于开展2013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督 导 评 估 的 通 知
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和《湖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湘教发〔2012〕61号)精神,按照督导评估工作规划,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于近期对申报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县(市、区)进行省级督导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的组织领导
督导评估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根据今年督导评估工作任务,决定设立3个督导评估组,督导评估组成员主要由省督学和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组成。
二、督导评估对象
督导评估的对象为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合格学校建设标准、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的县市区。
长沙市: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县、浏阳市
株洲市:茶陵县、醴陵市
常德市:临澧县
岳阳市:岳阳县
三、督导评估时间
督导评估从7月22日开始,分3个督导评估组进行,每组6人,每个县(市、区)的督导评估时间为2天,每个督导评估组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对各县(市、区)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第1组:望城区、宁乡县、临澧县
第2组:长沙县、浏阳市、茶陵县、醴陵市
第3组:开福区、雨花区、岳阳县
四、督导评估内容及程序
1.督导评估内容分为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水平评估和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具体内容见《湖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湘教发〔2012〕61号)。
2.督导评估的基本程序
第一个工作日:前半天,分成跑面组、跑点组(4个)到学校了解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经费组到财政局核实相关数据。后半天,分成跑面组、跑点组(4个)到学校了解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经费组到国土局、地税局、城建委核实相关数据。
第二个工作日:前半天,查阅有关资料,检查情况汇总。后半天,召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意见反馈会,督导评估组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反馈本次督导评估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就评估组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作表态性发言。
参会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中小学校长代表,邀请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协有关领导参加。
五、督导评估工作要求
1.切实进行自查自纠。凡属评估认定对象的县(市、区),要对本区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水平进行测算,并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与计分办法》(附件1)进行自查自评。各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对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者进行复核评估,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和结果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县(市、区)自查和市州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进行整改。各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县(市、区)的整改工作要加强跟踪督查和指导。
2.认真做好资料准备。各申报县(市、区)要根据督导评估的内容及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做好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和归档工作。提供的资料要注意保持其原始面貌,确保客观、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申请接受督导评估的县(市、区),应向督导评估组提供如下材料:(1)县(市、区)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汇报;(2)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3)县(市、区)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自查报告、自评计分表及有关统计表;(4)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材料;(5)与督导评估工作有关的其他辅助材料。
3.积极给予支持配合。各受评县(市、区)应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督导评估工作。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现场察看、咨询调研等环节上,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予以协助、提供便利,不得阻挠或抗拒评估考核组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挠他人向评估考核组反映情况,不得对反映情况的人进行打击报复。
4.严格执行廉政纪律。评估考核期间,各受评县(市、区)的接待工作一律从简。要减少陪同人员,不搞迎来送往,不搞超标准的接待,不安排与评估无关的活动,不安排纪念品、土特产、有价证券与现金等一切形式的馈赠,不得张贴和悬挂欢迎标语,不得因迎接督导评估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3年7月16日